公屋60歲免審查 住宅樓宇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、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、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、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 (包括丁屋批地)。 根據社會福利署的資料,長者(60歲或以上人士)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(綜援)計劃的時候,其實並沒有一份名叫「不供養父母證明書」 的正式文件供申請的長者或其家人簽署,有關的規定只是在入息審查部份的一紙聲明。 在長者申請綜援的時候,無論是獨居或與家人同住,只要是以獨立的身份作出申請,也需要作出一份經濟聲明,以用作證實該長者的經濟來源,並需由申請者的子或女填寫。 此「不供養父母證明書」並不能在各社會保障辦事處直接取得,長者在申請綜援的時候,社會保障辦事處的職員會在與申請人面談時,指導申請人作出聲明,此乃聲明樣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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